珠海科技学院教师公寓入住管理办法

发布人:后勤处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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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学校教师公寓管理,做好教职员工的住宿服务,合理有效的利用住宿资源,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师公寓的使用原则

教师公寓用于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主要用于:值班用房、周转用房、接待用房。

二、使用类别和入住条件

(一)值班用房

1.学校领导,包括在职的学校党委书记和副书记、校长和副校长。

2.有学生的教学单位领导一人。

3.需要全天候处理学校事务、学校安全和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一人。

4.需要在学校全天候待岗,处理应急事务、突发事件的部门值班用房。

(二)周转用房

1.在吉林大学教工住宅没有住房的教职工。

2.因业务需要在校留宿的合作单位用房。

(三)接待用房

因工作需要,接待外地来校来访人员。

上述符合入住条件的各类人员,根据房源情况酌情安排相应户型。

三、入住流程

1.学校领导由后勤处办理入住手续。

2.有学生的教学单位领导,需要全天候处理学生事务、学校安全和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单位向后勤处提出申请,明确住宿人员,报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入住手续。

3.需要在学校全天候待岗,处理应急事务、突发事件的部门值班用房,由单位向后勤处提出申请,明确住宿人员,报经学校批准后,后勤处办理入住手续。

4.在吉林大学教工住宅没有住房的教职工需要入住周转用房,向后勤处提出申请。其中新入职人员由后勤处根据人事处的《珠海科技学院报到通知单》办理入住。

5.因业务需要在校留宿的合作单位,由校内相关单位向后勤处提出申请,明确住宿人员,报经学校批准后,后勤处办理入住手续。

6.需要入住接待用房的人员,由校内相关单位向后勤处提出申请,办理入住手续。具体入住办法另行规定。

四、收费原则

(一)收费规定  

1.所有教师公寓的房间均是有偿使用,入住人员需自行承担学校规定的房间租金费用与每月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等。校内教职工的房间租金费用与每月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等在工资中代扣。

2.工资不在学校发放的人员所发生的租金及水电费,由单位统一支付的可以转账至学校银行存款帐户,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在次月 5 日前缴纳。超过两个月逾期不缴费的,学校将下发书面通知搬离,学校收回房屋,所欠款项由入住人员缴交。校内相关单位负有催缴责任。

(二)收费标准

1.40 平方米教师公寓:房租 400 元/月,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每月按实际发生量计收。

2.60 平方米教师公寓:房租 600 元/月,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每月按实际发生量计收。

3.80 平方米教师公寓:房租 700 元/月,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每月按实际发生量计收。

4.没有固定入住人员的部门值班用房不收房租、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其他值班用房不收房租,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每月按实际发生量计收。

5.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入住教师公寓,其房租、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执行双方签定的《珠海科技学院境外专家聘任合同》。

6.来校来访人员入住接待用房,其房租、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按双方约定执行。

7.合作单位人员入住教师公寓,其房租、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执行学校与合作单位签定的《珠海科技学院教师公寓入住协议》。

(三)入住标准

1.80 平方米教师公寓:现职校领导、教学单位领导、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

2.40 平方米教师公寓:其他教师人员。

3.60 平方米教师公寓(两人标准):其他教师系列以外人员。

以上入住标准在房源可安排的情况下执行,学校有随时调整的权利。

五、教师公寓的管理办法

(一)凡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须到后勤处登记入住信息,并签署《珠海科技学院教师公寓入住协议》,离校时须到后勤处登记退住信息,同时缴纳所有应缴纳的房租及水电费等。

合作单位人员入住由合作单位与学校签定《珠海科技学院教师公寓入住协议》。

(二)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含家属)不得在所住公寓内及周边公共区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和休息,如出现上述情况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当事者相关纪律处分。

(三)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含家属),应将自己的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不得停放在各公寓一楼架空层处及影响正常交通的通道处,以免影响他人正常出入和交通、消防安全。

(四)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含家属)不得在所住公寓内喂养犬只和影响他人生活及公共安全的宠物。

(五)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含家属)严禁私自开启使用消防、绿化、清洁专用水源。

(六)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含家属)不得在校内私自开垦耕种。

(七)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含家属)须遵守学校校园管理相关规定。

(八)教职工不得出租出借所入住的教师公寓。

(九)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将视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当事者相应处理,多次违反以上规定或情节严重的及违反第(二)、 第(四)、第(八)项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入住资格。

六、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教师公寓入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院发〔2020〕264号)同时废止。

 

 

珠海科技学院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