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控工作,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和《珠海科技学院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及广东省、珠海市有关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疫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肺结核属于乙类传染病,按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对肺结核病例限时进行报告,凡我校发现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为病例报告对象。
第二条 卫生服务中心值班医生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应登记病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报告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值班医生在报告的同时,安排确诊病人转诊至省、市专科医院治疗,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三条 辅导员以班级或宿舍为单位,指定人员负责监测所有成员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咳嗽2周以上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辅导员或院系负责人。
第四条 各院系、部门发现疫情经核实情况后,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防控传染病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排查结果上报疾病控制中心。10人以上的重大疫情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疾病控制中心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章 结核病排查制度
第五条 接到卫生服务中心或各院系部门报告的结核病人员信息后,立即上报防控传染病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上报疾病控制中心,在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立即开展接触者排查工作,认真查找结核病传染源。
第六条 确诊学生所在院系应尽快确定有接触史师生名单,报防控传染病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报疾病控制中心组织进行排查工作。
第七条 对于结核病排查中出现的结果异常和确诊人员,根据疾控中心意见进一步进行二次扩大范围排查,以保证所有接触人员均排查到位。
第八条 对结核病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工可正常上课、上班,但要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密切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第三章 缺勤追查制度
第九条 辅导员发现学生缺勤、因病未到时要进行追踪,特别是发现群体性的疾病,学生缺勤一天以上的,要及时认真询问病因,直至弄清病因为止。对请假一周以上的学生要进行电话回访。
第十条 追踪时发现有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或其他符合《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报告标准的传染病疫情,应认真填写《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表》,立即上报院系负责人和传染病防控办公室。
第四章 休学和复学跟踪制度
第十一条 已确诊肺结核或其他传染病的学生,根据县级及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学校给予休学管理。
第十二条 患病学生经治疗康复并取得治疗地县级以上结合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后,方可复学。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止机构的管理。学生在完成治疗后返校时,需携带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四条 对经专业结合病防治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学生结核病病例,辅导员应当协助当地结合病防治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复查。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结核病防控管理办法》文件(院发〔201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