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技学院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人:后勤处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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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四个最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强化广东省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对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该按照岗位职责协助校长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食品安全总监岗位职责

1.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2.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师生员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5.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对影响学校食品安全的工作及活动行使一票否决权;

7.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8.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

1.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2.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

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3.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4.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5.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6.配合食品安全总监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

7.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保障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能力提升

充分保障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外出学习、交流、

培训的时间、经费和便利条件,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要主动学习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等知识,积极参加提升能力的业务培训,每年食品安全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50小时。

四、责任追究

    对出现未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而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学校终止其履职,并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理。对存在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故意违法等情形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