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技学院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发布者:后勤处发布时间:2023-11-21浏览次数: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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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5号令《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制度

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坚持安全第一、健康至上的指导思想,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三条  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学校食堂坚持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五条  学校食堂实行陪餐制度

学校领导应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学校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

学校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第七条  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用餐人员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建立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

学校建立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学校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第十条  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学校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公开选择学校食堂经营者

学校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学校食堂,以公开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和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明确学校与食堂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与食堂承包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

 

第三章 食堂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经营者应依法经营

(一) 承包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 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负责,并接受学校的监督。

(二) 学校食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 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

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应该根据食堂规模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学校食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十八条  食品卫生管理

(一) 学校食堂应配备合适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学校食堂应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 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

第二十条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第二十一条 建立禁止采购和使用的食品目录。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 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食品成品留样制度

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

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按照环保要求处理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 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实行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 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第四章 营养健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遵循《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基本 原则,菜肴、主食品种丰富,少量多样;保证粗加工粮食类、薯类的供应;提供并鼓励奶类、豆类、新鲜果蔬消费;并重点加强员工服务能力建设,创建多种形式,把膳食销售作为营养宣教的窗口,搞好师生营养就餐指导和咨询。

第二十九条 控制膳食中油盐用量,记录油、盐的购买量和 使用量,以达到食用油推荐量(25-30 克/人/天)、食盐推荐量(5 克/人/天)的标准。

第三十条 建立菜肴定量标准化管理,倡导节约的消费观念,弘扬社会美德。建立食堂的食谱档案,提倡营养套餐或份餐制。

第三十一条 宣传营养健康。通过张贴宣传画、摆放体重秤、 BMI 尺、无烟标识、电子屏幕等形式,宣传膳食营养健康知识,营造食堂营养健康氛围。

第三十二条  食堂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健康管理 人员。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餐饮公司、学生代表组成的食品安全监督领导小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 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违 反本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餐饮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有与本制度 相抵触之制度内容,以本制度为准。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文件(院发〔2019〕171号)同时废止。

 

 

珠海科技学院

2022年6月23日